哈尔滨气象:雷电防护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企业主体责任和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责任)

2019-08-18 16:18:25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雷电防护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雷电防护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雷电防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雷电防护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雷电防护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雷电防护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雷电防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雷电防护生产安全事故。

气象主管机构对应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检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处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① 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未履行2-3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 未履行4-7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履行的防雷安全管理

职责

1、依法配备配备雷电防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雷电防护装置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雷电防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雷电防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雷电防护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雷电防护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雷电防护应急救援演练;

⑤检查本单位的雷电防护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雷电防护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⑦督促落实本单位雷电防护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气象主管机构对应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1、检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标准:①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检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处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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